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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公司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工会及各基层分会财务收支和财产管理的审查,监督财经法纪的贯彻执行和工会经费的合理使用,根据《中国工会章程》和《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是代表会员群众对公司工会及各基层分会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的真实、完整、合法性进行审查监督的组织,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三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向公司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大会闭会期间,向工会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接受公司党委领导,接受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四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依照国家法规、政策及工会财务制度、纪律独立行使审查监督权。 工会委员会应尊重和保证经费审查委员会依法行使审查监督的职权,对经费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正确意见,应予支持和采纳。 第二章 组织和成员 第五条 公司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选举校工会委员会的同时,一并选举产生。由5~7名委员组成,其成员由热心工会经审工作,懂得财经政策,能坚持原则,求实公正、廉洁奉公的会员担任。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应由纪检、监察审计人员、工会干部、财会人员和会员代表组成。工会委员会主持财务工作的负责人及管钱、管物人员不得担任公司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成员。 第六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设主任一人,负责召集经费审查委员会会议,主持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设副主任一人,协助主任工作。主任、副主任由经费审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会委员会批准。 第七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任期与校工会委员会相同。在任期内,如出现成员缺额,由会员代表大会补选,其主要负责人的任免,需征得上一级工会委员会的同意,并履行民主程序。 第八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工会积极分子参加审查工作。 第三章 工作任务 第九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工会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查监督: (一)工会经费收入、上解和支出预算的制定、执行和决算; (二)与工会经费收支有关的经济、技术活动及其效益情况; (三)工会专项基金的提取、使用; (四)工会财产的安全、完整; (五)国家财经法规、条例和工会财务制度、纪律的执行情况; (六)国家和上级工会规定的其它审查事项。 第十条 检查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关于工会财务工作决议的执行情况,督促和审查工会委员会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第十一条 深入调查研究,对收好、管好、用好各项经费和加强工会财产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宣传党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支持工会财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模范执行财务制度、纪律,在财务工作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人员,提出表彰奖励建议;同铺张浪费、私设小金库和私分钱物、贪污盗窃、侵占工会财物等现象进行斗争。 第十三条 在公司工会组织机构变动和财务、财产管理负责人调动工作时,协助做好交接工作。 第四章 主要职权 第十四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根据工作需要,可列席同级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十五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有下列审查权: (一)要求公司工会财务按时报送有关计划、预算、决算、会计报表和文件资料,听取校工会及所属基层分会的汇报; (二)检查财务凭证、帐表、资金和财产,查阅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三)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向被审查单位和有关人员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行为,提请公司党委及时制止,并对已造成的损失作出处理决定; (五)遇到阻挠、破坏审查工作时,有权采取封存帐册、印鉴等临时措施,并向公司党委或上级工会组织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意见。 第十六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公司工会及所属各基层分会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有关责任人员,有权建议公司党委或校工会给予纪律处分或经济制裁,触犯刑律者,提请公司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工会委员会向上级工会报送预算、决算,向会员代表大会和上级工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时,预算、决算及财务报告必须经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签署、盖章。 第十八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审查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有权向公司党委、上级工会委员会反映,同时向公司纪检监察部门通报。 第五章 审查方式和程序 第十九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主要采取下列方式进行审查工作: (一)定期召开经费审查委员会全体会议,审查公司工会委员会提出的预算和决算方案,听取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审议预算的调整和追加事项; (二)对公司工会经费的收入、上解、管理、重大开支事项或会员群众反映的重要问题进行专题审查; (三)对公司工会组织的财务大检查,参与检查监督。 第二十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工作的主要程序是: (一)根据国家和上级工会规定要求以及公司工会的实际情况,制定对工会及各基层分会审查工作计划; (二)审查前,应当通知公司工会或被审查的单位; (三)审查终结,应将审查结果、处理意见和改进工作的建议报告公司工会委员会。报送前,应征求被审查单位的意见; (四)对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处理意见,公司工会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和执行情况向经费审查委员会通报; (五)被审查单位对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向上级工会提请复议。如复议后原决定仍维持不变,被审查单位必须执行; (六)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与公司工会委员会在重大问题上意见不一致时,应报请公司党委或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处理。 第六章 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法 第二十一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制、民主集中制。讨论问题充分发扬民主。决定问题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日常工作各有分工,并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学习、会议、调研、计划、总结等制度。 第二十二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要认真贯彻执行群众路线,广泛听取和定期征求群众的意见,宣传党和国家的财政方针政策,依靠广大会员群众和积极分子做好工作。 第二十三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应加强与公司工会委员会及公司劳资、审计、财务人员的联系,加强同公司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的联系,沟通情况,取得支持和帮助,密切协作,做好工作。 第二十四条 经费审查人员要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党和政府以及上级工会的有关方针、政策、制度、规定,坚持原则,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尽职尽责,自觉接受会员群众监督。工作表现突出的优秀经费审查人员,应受到公司、校工会的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在履行职责和执行任务时,应主动与公司工会委员会联系,共同研究工作。公司工会组织对经费审查人员的工作,应提供方便,给予支持,务必使经费审查人员不受打击报复。 经费审查委员会开展工作必需的工作时间、办公用品、活动经费等,公司工会要给予保证。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由公司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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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公司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公司民主政治建设,充分发挥教职工的主人翁作用,促进公司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高等公司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暂行条例。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公司管理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委领导下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形式,也是公司领导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推行校务公开工作,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在公司党委的领导下行使职权。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教职工三者的利益关系,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集思广益,群策群力,保证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为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人才,实现公司合格、强校、名校“三步走”战略目标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 教代会的工作,纳入公司年度工作计划,会议经费、教职工代表培训经费等列入公司年度财务预算,由公司行政列支。 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 教代会在公司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经理工作报告,讨论公司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下列问题,由经理颁布施行: 1、岗位责任制方案; 2、教职工奖惩办法; 3、其它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 (三)讨论决定下列问题: 1、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 2、其他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 (四)监督公司各级领导干部,可以进行表扬、批评、推荐,必要时可以建议公司给予嘉奖、晋升或予以处分、免职。 第七条 经理要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职权。 第八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经理及行政系统行使指挥职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教育教职工响应党委的号召,发挥主人翁精神,以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完成公司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以系(院)、部门为单位,直接选举产生。凡享有公民权的公司正式教职工(含合同制工人)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一)教职工代表的基本条件。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模范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2、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关心公司的发展和建设,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成效明显; 3、关心公司的发展建设,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 4、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群众办实事,能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二)教职工代表的构成,既要照顾到公司各方面的人员,又要充分体现以教学为主,教师代表一般应占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六十左右。 (三)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到期改选,可连选连任。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代表如不履行义务,不能正确代表群众利益,原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民主程序予以撤换。教职工代表因工作原因调离原选举单位,代表资格应予注销,原选举单位应按民主程序补选代表。 (四)选举教职工代表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参加选举的人数超过应参加人数的半数以上时,选举结果方为有效。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有权提出提案和议案。提案需经两名以上正式代表附议,然后交提案工作小组审查立案; (三)有权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四)有权参加教代会组织的监督检查活动,对有关部门提出询问; (五)因行使民主权利而受到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模范地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宣传贯彻并带头执行教代会的决议,做好教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三)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向群众说明教代会的意图,做好群众工作。 第十二条 大会根据需要,可请有关领导干部、教职工、员工及其他人员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他们可以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但不行使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三条 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选举秘书长负责大会组织工作。 (一)凡教职工大会正式代表,均可当选为大会主席团成员; (二)主席团应由公司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党政工团主要负责干部、教师代表等; (三)主席团成员由大会预备会议选举产生。主席团推选每次大会的执行主席主持会议; (四)教代会主席团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负责做好大会期间主席团交办的各项事宜; (五)大会主席团讨论问题时,坚持“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要充分反映广大代表的意志。 第十四条 教代会每三年一届,定期开会,一般每学年召开一次。大会的表决必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遇有重要问题,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提前召开大会或召开临时代表会议。 第十五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公司的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吸收教职工的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交大会通过。 第十六条 对教代会的决定和提案,应认真执行,并向下次大会提出报告。教代会的工作应向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七条 教代会以系(院)、部门或基层分会为单位组成代表团,选举产生代表团正副团长。 第十八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成立若干个专门委员会或举行有关人员的专题会议,其任务是对教代会要讨论的重大问题和代表提出的重要提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检查有关部门贯彻教代会决议和处理提案的情况;完成大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十九条 公司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党委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会方案和主席团人选提议名单,经党委批准后,召开大会; (二)大会闭幕期间,各代表团和各专门委员会,要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听取代表及教职工的意见、建议,及时向公司和有关部门反映; (三)大会闭幕期间,遇有重要问题,可召集代表团团长会议或组织代表讨论,必要时可按规定的程序,召集临时代表会议; (四)向代表和教职工群众进行宣传教育,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接受他们的申诉; (五)处理教代会交办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条例的修改权、解释权归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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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公司工会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工会委员会建设,规范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更好地发挥工会委员会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公司工会委员会是在公司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全校教职工自愿结合参加的群众组织,是中国教育工会的基层组织,是公司的重要社会团体。 第三条 公司工会委员会坚持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根据工会组织的特点和广大教职工的意愿,依照工会章程,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和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发挥党联系教职工的桥梁纽带作用。 第四条 公司工会委员会要努力搞好自身建设,不断增强工作活力,认真履行工会的四项基本社会职能。加强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维护广大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团结和带领广大教职工,积极投身于公司的改革和建设,在实施合格、强校、名校“三步走”战略的进程中建功立业。 第五条 公司工会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群众路线,一切为了教职工,一切依靠教职工,全心全意为广大教职工服务,把工会办成教工之家。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六条 公司工会委员会的基本任务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组织的决定,开展公司工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2、代表和组织教职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和其它形式,参加公司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3、公司工会是公司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公司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4、在维护国家、公司总体利益的同时,更好地表达和维护教职工的具体利益,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反映教职工的意愿和要求,切实做好维护教职工切身利益的工作。 5、配合公司党委、行政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积极开展教职工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教职工队伍的综合素质,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做好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评选和表彰工作。 6、推动精神文明建设,办好工会文化、体育事业,开展健康向上的文化体育活动,开展以师德建设为重点的丰富多彩的活动。 7、协助公司搞好教职工福利事业,改善教职工生活。认真贯彻落实《劳动法》、《教师法》、《教育法》等有关法律,督促公司做好教职工劳保、福利工作。 8、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做好女教职工特殊保护工作。 9、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资产。 10、加强公司系(院)、部门基层分工会及工会小组建设,接收新会员,及时对工会基层干部和会员进行工会基本知识的教育、培训。 第三章 工会组织建设 第七条 工会委员会由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报告工作并接受其监督。工会委员会实行常务委员会制度,负责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公司工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分别由公司工会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等工会主要领导干部的任免调动,要履行民主手续,并报上级工会批准。 第九条 公司工会委员会设办公室、宣教部、女工部和经费审查、福利、文体、女工等专门工作委员会。公司工会委员会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专、兼职干部,负责工会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第十条 公司工会委员会下设系(院)、部门基层分工会。系(院)、部门基层分工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由系(院)、部门工会会员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公司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是公司工会组织的权利机关,依照有关规定每三年一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 公司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系(院)、部门基层分工会为单位 ,由会员直接选举产生,代表名额按会员总数的15-20%确定。会员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三年一届。调离公司或退休的会员,其代表资格自动终止。会员代表接受全体会员的监督,各级工会委员会有权撤换或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 第十二条 建立由会员自愿参加的各种群众性文体活动组织和生活互助组织,开展健康向上的文化娱乐和生活互助活动。 第十三条 公司工会委员会要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认真听取会员对于工会工作的意见;事关会员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四章 工会与党、政的关系 第十四条 工会委员会必须接受公司党委、行政的领导,贯彻执行党委的有关决议,定期向公司党委汇报工作,及时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呼声,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十五条 公司党委讨论决定的有关工会的重大问题,工会委员会要认真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公司工会委员会对上级工会的工作部署,应结合公司实际提出贯彻意见并向党委汇报,在党委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 第十七条 工会委员会要支持公司行政工作,维护公司行政的指挥权威,积极向行政反映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带领和动员广大教职工投身公司的改革和发展。 第十八条 在公司行政决定有关教职工切实利益的问题时,工会应参加调研,提出意见,努力维护广大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工会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关系 第十九条 工会委员会承担公司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 第二十条 工会负责人经教代会选举参加教代会常设主席团并担任领导工作。 第二十一条 工会的各个部门,要积极主动协调公司教职工代表大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工作,配合处理好共同性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工会委员会要维护教职工代表的权利,保证教职工代表行使职权。 第六章 经 费 第二十三条 根据《工会法》的规定,公司按全部教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作为公司工会经费,按时足额拨付。 第二十四条 公司工会的财产、经费及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任意调拨。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将工会的财产、经费作为用人单位的财产、经费予以冻结、查封、扣押清偿债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由公司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或内容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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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公司工会基层分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滨州公司工会基层分会(以下简称基层分会)是公司工会的基层组织,是公司党组织密切联系广大教职工的桥梁和纽带,是公司工会开展各项工作的基础。为加强基层分会建设,根据《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基层分会要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校工会和所在单位党总支(支部)的领导下,围绕公司的中心任务和所在单位的工作任务,根据广大教职工的意愿和要求,依照法律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 基层分会要认真执行新时期工会工作方针,以维护教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为基本职责,加强对教职工的思想教育,团结和带领广大会员干事创业,充分发挥广大教职工在公司改革、发展和稳定中的主力军作用,促进公司的发展。 第四条 基层分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二章 基层分会的基本任务和职责 第五条 基层分会的基本任务 (一)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教职工自觉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参加公司的改革和建设,增强责任心和使命感,努力完成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任务。同时,采取生动活泼、灵活多样的形式,对教职工进行理想信念、民主法制、社会道德等教育。 (二)围绕公司的中心任务,配合各单位党总支(支部)和行政,开展“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群众性活动,宣传先进事迹和经验,推动教学、管理水平的不断提升。 (三)基层分会是公司二级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协助本单位党政开好教代会,积极参与本单位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推进民主政治建设。 (四)重视和加强青年教职工培养工作,要深入了解青年教职工的思想、工作、生活状况,根据青年特点开展活动,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解决他们的困难。 (五)参与本单位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决策,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关心教职工的生活,积极为教职工办实事、好事。 (六)开展有益教职工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丰富和活跃教职工业余文体生活。 (七)关心教职工工作条件的改善,维护他们的安全和健康,监督行政对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安全技术、食品卫生等法规、条例的贯彻执行。 (八)维护女教职工的合法权益,针对女教职工的特点开展工作。 (九)抓好工会小组建设,发挥其作用。做好收缴会费、接收新会员、接转会员关系等会籍管理工作。 第三章 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基层分会委员会 第六条 基层分会会员在50人以下的可召开会员大会,50人以上(含50人)的可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基层分会的权力机构,必须按规定召开。出席基层分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须从会员中直接选举产生。 第七条 基层分会机构设置。根据党、政组织的建制,凡单位会员在40人以上的系(院)、部门,可组建基层分会;会员人数不足40人的系(院),按照文理科或办公地点就近的原则组建系(院)联合分会;会员人数不足40人的党政部门、教辅单位、科研院所,按照职能相近、办公地点就近、便于组织和开展各种活动的原则组建机关联合分会。 第八条 按期选举基层分会委员会。基层分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没有特殊情况一般不得提前或延期换届,如有特殊情况需经公司工会批准,方可提前或延期进行。基层分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换届选举时,上一届基层分会委员会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作工作报告,自觉接受会员监督。 第九条 基层分会委员会成员应由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群众服务,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有开拓精神的会员担任,同时兼顾职业、年龄结构和一定比例的女教职工。 基层分会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选举主席1人。会员在100人以上的可增设副主席一人。分会主席原则上由所在单位的科级干部兼任。根据工作需要,委员会可设福利、组宣、文体、女工委员等。 第十条 基层分会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分工负责制。重大问题须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基层分会委员会每年至少要召开2次会议讨论和研究以下问题: (一)贯彻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贯彻执行党总支(支部)和校工会有关决议,组织会员参加各种活动; (二)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所作的工作报告和向党总支(支部)、校工会呈请的重要工作的请示、报告; (三)基层分会的工作计划和总结; (四)二级教代会、系(政)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事宜; (五)需向系(院)、部门行政提出关系教职工切身利益的建议和意见; (六)会员的会籍管理; (七)其他需要分会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 加强工会小组建设,工会小组长的改选同基层分会委员会同步进行。 第十二条 基层分会要建设一支热爱工会工作、办事公道、责任心强、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群众办事的积极分子队伍,依靠他们开展好各项工作。 第四章 基层分会与党总支(支部)的关系 第十三条 基层分会接受所在单位党总支(支部)的领导,贯彻执行党总支(支部)有关决议,定期向党总支(支部)汇报以下工作,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意见。 (一)基层分会的工作计划和总结; (二)基层分会换届选举的方案; (三)基层分会委员会委员、工会小组长的调整和配备; (四)基层分会举办的各种大型活动; (五)基层分会贯彻执行上级工会指示、决议的实施意见。 第五章 基层分会与系(院)、部门行政的关系 第十四条 基层分会要支持、配合所在单位行政的工作,组织发动教职工积极参加本单位的各项工作,提高工作效益和质量,努力完成各项任务。 第十五条 基层分会代表教职工监督所在单位行政正确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的法规政策以及公司的决议、决定和规章制度,坚持民主办学、依法治校。对所在单位行政决定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问题时,基层分会委员会要参与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条例由公司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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